张朝慧

张朝慧律师现任职于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,在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,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,以精湛的业务水平、认真负责的精神,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擅长从事刑事辩护、劳动纠纷、房产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婚姻诉讼、律师见证、遗产继承、交通事故等领域。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,对公司法律及公司结构治理有相当的实务经验,谙熟动拆迁法律程序及法律运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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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事故调解的结果有哪些?

发布时间:2016-03-10

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,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、调解人签名,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。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。

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,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,由调解人签名,加盖公安机关印章,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。

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,公安机关不再调解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:

(一)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;

(二) 责任认定;

(三)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;

(四) 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。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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