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朝慧

张朝慧律师现任职于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,在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,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,以精湛的业务水平、认真负责的精神,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。擅长从事刑事辩护、劳动纠纷、房产纠纷、合同纠纷、婚姻诉讼、律师见证、遗产继承、交通事故等领域。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,对公司法律及公司结构治理有相当的实务经验,谙熟动拆迁法律程序及法律运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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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房后未过户 判决卖者协助

发布时间:2016-03-10

房屋买卖6年后还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,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请求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近日,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,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鹿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。

 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6年6月1日,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及高某(被告李某的前夫)经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合同约定原告购买高某所有的房院一处(三间正房、三间门房),价格为10.1万元,原告于2006年6月3日将购房款一次性付给被告父母,二人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,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,由原告居住至今。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时,高某在房屋过户手续上签了字,因当时被告李某与高某是夫妻关系,李某系该房屋共有人,办理过户手续需李某签字,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办理过户手续,被告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。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。

 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鹿某与被告李某的父亲、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,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,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,原告已将房款全部交清并已接收房屋,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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